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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2-02 浏览次数:1508
   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文

 

             盘委办发〔2014〕35号

  

 

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党工

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盘锦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盘锦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本级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是承担市本级公务接待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市本级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所属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和各类综合性工作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正厅级领导带队的公务团组,由市相关机关办公室和部门负责对口接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

  (四)出席我市承办的地区性、全省性、全国性和国际性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副省级以上领导;

  (五)担任过副省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六)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三、审批管理

  (一)审批权限

  1.接待副省级以上领导,呈报市相关机关秘书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2.接待正厅级领导,呈报市相关机关秘书长和市政府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审批。

  (二)审批流程

  1.市相关机关办公室依据来盘考察公函,商对口接待单位拟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市相关机关领导批准后,形成公务接待报告单,与公函一并发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具体接待事宜。

  2.接待副省级以上领导,须将考察公函和公务接待报告单同时抄报市委。

  3.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市政府分管公务接待领导审批。

  四、接待分工

  (一)市相关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市领导出席公务活动;负责协调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对口接待单位和公安警卫、铁路、民航、交通等职能部门。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住宿、用餐、会议室、车辆等事项;协调通讯、医疗保健、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

  (三)市直对口接待单位负责根据公函内容制定具体活动日程;负责具体业务接待工作和接送站。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盘视察,抵离时由市相关机关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到机场、车站迎送。副省级以上领导及其他团组来盘,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车站迎送。

  (五)正厅级及以下领导以部门接待为主。

  五、接待陪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盘视察,按照上级要求陪同。一般情况下,中央政治局常委来盘视察,陪同的市领导不超过2人;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由1名市领导陪同。

  (二)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来盘考察调研,陪同的市领导不超过3人;其他省领导来盘考察调研,由1名市领导陪同。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和省直机关、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领导来盘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由1名市领导陪同。

  六、住宿安排

  (一)接待对象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出差住宿费标准。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住房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厅级人员安排单人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房间内不得摆放花草,不提供香烟。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七、用餐安排

  (一)接待对象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场所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补助费标准。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餐标准并定期调整。市本级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80元。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团组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市本级自行用餐标准用餐。

  八、用车安排

  接待用车由定点车队或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九、安全警卫

    公安警卫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工作制度,合理配备安全警卫人员。

  十、保障工作

  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接待保障制度,合理配备保障人员。

  十一、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中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二)经费结算。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交纳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三单齐全,即定点饭店和定点车队出具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定点饭店和定点车队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按月结算接待费用。

  (三)接待对象来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支出。

  十二、信息备案

  各县区、经济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省接待办备案,并抄报市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十三、信息公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接待标准执行、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接待信息公开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各县区、经济区和市直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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