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工作动态

市节能办从源头入手严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参与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节能工作管理,推进政府采购真正实现绿色公共采购,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盘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盘锦市财政局、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3家联合,从源头入手对公共机构参与政府采购规定了几个方面。
一是凡是涉及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建设、改造的单位,必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必须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采购完成后,各公共机构要将采购的节电、节水等相关节能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报到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是公共机构采购的相关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的节能产品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节能、环保清单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首页中“节能环保清单”查询。
    四是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盘财采[2016]240号)文件中关于盘锦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的标准。
    五是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全市十八个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现场会在我局召开
下一篇: 创新发展 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