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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5 浏览次数:2763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工作,推进用热商品化、市场化,实行供热双方直接交易,促进城市供热质量提高和供热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盘锦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标准及方式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计算方法
    按照《辽宁省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房委字〔2000〕9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职工职务(职称)与其相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
    2.计算公式:〔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采暖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采暖费补贴发放额度(元)。
    3.补贴系数:100%。
    4.住房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副市级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正副处级为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为85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正高级职称比照市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中级及以下职称比照科级。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标准:高级技师比照处级;技师、高级工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25年(含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为60平方米。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方式
    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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