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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次数:154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以及盘锦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局领导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针对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单位去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调研中要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准确掌握第一手情况。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30天,接待群众来访既要热情周到,又要认真负责地依法依规解决问题。调研活动要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单位、一个点、一条线路去调研。
    2.除主要领导外,局其他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研,一般不召开工作汇报会。重要调研后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当向局党组写出调研报告,必要时局主要领导可听取调研情况汇报。调研点要保持常态,不得改变原有的工作、生活秩序。调研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
    3.局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科室或单位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4人,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局其他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有关科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1个调研点可安排1位负责同志汇报情况。
    4.陪同调研的部门负责同志一律不迎送,可在第一个调研点等候,最后一个调研点自行离开。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合影,不安排宴请,不在基层用餐,特殊情况需要用餐的,一般在当地食堂用工作餐,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香烟和高档酒水,费用按标准结算。
    二、简化会议活动
    5.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莫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论坛等。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由我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提前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审批;由我局承办的全省性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时要严格控制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
    6.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和会期。由我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人数不超过150人,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的会议外,原则上不请县区(经济区)党政主要领导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我局召开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一般性接见、合影。
    7.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紧贴实际,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作一般性表态和工作汇报,严格控制发言时间,切实提高讨论质量。
    8.严格执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到景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文具自备或按需发放,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烟水果。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
    9.严明会议纪律,按时报名、规范请假。
    10.严格执行出差、出访、休假报备制度,不得迟报、漏报。
    三、精简文件简报讲话
    11.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仅表态性的、无实质性工作部署的,照搬照抄照转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一律不行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任务分工等,应合并发文。取消各类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参考资料也要尽量减少。
    1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由我局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应先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发文请示,或在报告等公文中夹带请示发文事项。需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发的文件,会前由牵头起草部门按照归口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后,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向县区(经济区)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县区(经济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报文。归口管理的单位、企业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文件。
    13.树立清新俭朴文风。起草文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尽量控制篇幅,将上级有关精神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提出有利于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增强文稿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文件报送程序和格式,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和时效。坚持讲真话、实话、管用的话,力成空话、套话,提倡作提纲挈领、言简意赅的即席讲话。加快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患化建设,推进文件和资料的传输和网上协同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资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4.严格文稿发表,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局党组成员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他人著作作序,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四、加强固定公务用车管理
    15.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单位的公务车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不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等其他车辆。
    16.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及时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17.不得换用、借用、占用、调用下属单位、企业单位、其他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等基层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五、规范办公用房
    18.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淮》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清理并腾退; 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挡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
    六、规范企业(社团)兼职
    19.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局领导,按规定不得在企业兼职。
    局领导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按规定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的,经市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兼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由市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0.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局领导,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为70岁。在企业兼职期间,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1.局领导不得兼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退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须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七、加强督促检查
    22.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以及本细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带动各级领导干部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局党组要定期分析全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修订完善改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3.局党组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半年将相关执行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底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24.本细则适用于局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25.本细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2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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