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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的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和承办等程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文件收发程序

3.1 签收  

所有收到的正式文件,必须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签收发手续,同时编号登记。

3.2 登记

接到四大机关办公室公务接待方案后,应第一时间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方案转交至会务接待科办理。

3.3 拟办

文件签收、登记后,应及时送交办公室主任分签并送交局长批阅。局长批示后应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交送有关领导或科室批阅处理,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及时递送,随时掌握,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3.4 批办

办结后的文件,承办人应签署办理情况,限期上报的文件应注明“已于××年××月××日报出”字样。对需要答复的函件、请示等,办理完毕后应对来文单位做好答复。

3.5 承办和催办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文件的承办工作进行督促,及时做好催办工作。急件处理不逾当日,传阅或借阅文件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

3.6 办结和归档

所有办结文件应及时退还,不能留存个人手中,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检查文件的完整性,并注明处理完毕日期,同时归档留存。确需留用文件,经批准后可留存复印件。

3.7 文件收发流程图

文件收发流程图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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