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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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维修管理的设备维修鉴定、设备维修处理及维修记录归档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的设备维修管理。
2 设备维修鉴定
2.1 相关人员接到维修申请单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需要维修的设备进行鉴定,认真填写表1。
2.2 设备使用期内,经鉴定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2.3 由于借用、私用转交造成损坏而无法确认责任人时,由领用人承担责任。
2.4 公用设备损坏而无法确认责任人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2.5 根据鉴定结果填写维修申请单。
2.6 申请单内容包括维修设备名称、编号、所属单位、维修原因、责任人等。
3 设备维修
3.1 经科长审查确认可以进行内部维修的设备,应及时协调维修部门实施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完成后,科员在维修记录单上签名,并记录维修时间。
3.2 经科长审查确认需请外部专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的设备,应寻找相应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外部维修工作完成后,科员应检查维修情况。
3.3 设备维修完成后,维修人与检查人在维修记录单上共同确认签字,并填写维修日期及检查日期。
4 维修记录归档
4.1 再次确认各项维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4.2 对检查完毕的维修记录进行编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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