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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办公用房建设 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原则、建筑分类和总建筑面积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 建设原则

2.1 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2.2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2.3 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2.4 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2.5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建筑分类

3.1 市级机关包含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3.2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1: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4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要求

4.1 办公用房建筑系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应按如下确定:

00001——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

00002——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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