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办公用房面积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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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机关的各类办公用房面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 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要求
2.3 设备用房
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3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要求
3.1 食堂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3.2 停车库
汽车库建筑面积按车辆数量计算,200个车位及以下的,车均建筑面积40㎡,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车均建筑面积38㎡,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为车均建筑面积1.8㎡;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为车均建筑面积2.5㎡。
3.3 警卫用房
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
3.4 人防设施
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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