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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规范

公用房清理整改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机关的各类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2.1  

17号文件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2.2  

22号文件

《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号)。

2.3  

2014年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3 清理整改要求

3.1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标

3.1.1 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

3.1.2 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3.1.3 已按照22号文件精神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3.2 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

3.2.1 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需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报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各地市及各厅局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3.2.2 异地转任人大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政协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后办理。

3.3 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3.3.1 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核定。

3.3.2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进展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如下处理:

0000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2014年标准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

0000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00003——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3.3.3 企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3.4 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3.4.1 已经与所属党政机关改制脱钩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3.4.2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行政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并交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

3.5 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3.5.1 党政机关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因工作需要且无法调剂、确需新租(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2014年标准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

3.5.2 党政机关出租(借)的办公用房,17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将办公用房尽早收回并进行统一管理。

3.6 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3.6.1 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的办公用房3个月内完成清退。

3.6.2 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3.6.3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

3.6.4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2014年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上述规定按时腾退。

3.7 已腾退办公用房

已腾退的办公用房,应按照2014年标准采取以下方式统筹调剂:

00004——安排给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使用;

00005——按照向基层单位和普通干部倾斜的原则,保障基层单位、普通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需求;

00006——涉密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在征求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保密要求和规定程序安排其他涉密单位使用;

00007——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适量周转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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