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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办公设备配置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 配置要求

2.1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最低使用年限6年,每台价格上限5000元,配置数量上限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按如下确定:

00001——涉密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00002——非涉密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2.2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最低使用年限6年,每台价格上限7000元,配置数量上限按如下确定:

00003——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00004——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2.3 打印机

2.3.1 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总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其中, 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

2.3.2 票据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配置。

2.3.3 最低使用年限均为6年,价格上限按如下确定:

00005——A4黑白打印机,1200元;

00006——A4彩色打印机,2000元;

00007——A3黑白打印机,7600元;

00008——A3彩色打印机,5000元;

00009——票据打印机,3000元。

2.4 复印机

最低使用年限6年或复印30万张纸,每台价格上限3.5万元,配置数量上限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如下确定:

00010——100人及以内,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00011——100人以上,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2.5 一体机/传真机

最低使用年限6 年,价格上限3000元,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3 扫描仪

最低使用年限6年,价格上限4000元,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3.1 碎纸机

最低使用年限6年,价格上限1000元,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3.2 投影仪

最低使用年限6年,价格上限1万元,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如下确定:

00012——100人及以内,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00013——100人以上,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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