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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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与清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 登记
2.1 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建账工作,并按照《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进行填制备案,各类登记表见附录A。
2.2 局机关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科负责统计登记;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由该部门负责统计登记,并经整理汇总后集中到局资产管理科进行全局固定资产整合。
2.3 账务固定资产以财务审计科入账时间为基准。登记和建账时间以财务审计科(部门财务)提供购置清单后当日进行登记。
2.4 登记和建账完成时限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数量多少按以下条件确定:
00001——数量不足30件,1日内完成登记;
00002——超过30件不足100件,2日内完成登记;
00003——超过100件,1周内完成登记。
3 盘点与清查
3.1 盘点要求
3.1.1 局属固定资产以一年为清查盘点周期,由分管副局长主持,资产管理科会同财务审计科共同实施。
3.1.2 按固定资产台账,根据固定资产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信息。
3.1.3 如固定资产数量发生大批量调整(达到该单位固定资产总数量10%),不受盘点周期限定,及时更新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
3.2 清查条件
在以下条件下,应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00004——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00005——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0000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00007——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00008——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00009——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3.3 清查流程
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类登记表见附录A,流程图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