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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外宣传工作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宣传工作的总则、组织管理、新闻信息采集、新闻宣传发布和媒体采访。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
2 目的
    规范办公室的工作秩序,明确办公室的工作责任,树立良好的办公形象。
3 总则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外宣传是通过宣传栏、报刊、广播、网络等社会媒体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宣传报道,是展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形象,扩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影响,提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知名度, 目的在于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架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社会相互沟通的桥梁,使社会了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 组织管理
    4.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策划并实施管理。
    4.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发现新闻事件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4.3 对外宣传主要内容包括: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办公室进行整体策划。
    4.4 对外宣传审批程序要求如下:反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内容的消息、通讯、图片、影像等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投稿前必须请相关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安排。
    4.5 对外宣传纪律包括:
    a) 对外宣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积极信息为主导的方针,服务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稳定的大局;
    b) 对外宣传紧紧围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凡属于能够起到宣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推介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内容、重大事件、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及各类活动、有关会议等应及时宣传报道;
    c) 对外宣传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和要求,既保证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又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d) 凡以部门或个人名义而未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的对外宣传报道的消息、文章、稿件等一律文责自负。
    4.6 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a) 办公室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传材料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与媒体的联系,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传资料的策划和制作;
    b) 办公室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的编辑;负责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活动影像资料的拍摄、整理、保存;
    c) 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活动的影响资料的拍摄和整理、保存。
5 新闻信息采集
    5.1 信息报送
    各科室设置一名兼职通讯员,负责每周提供新闻素材和资料,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重要工作的新闻线索和稿件。
    5.2 编制及发布
    各部门不单独编发工作信息。由本部门通讯员向局办公室提供新闻素材、图片信息等内容,局办公室整理、完善,经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如各科室部门重点工作需进行系列、专题报道的,由通讯员提供资料或稿件,采取专辑形式予以编发。
    5.3 表彰
    办公室支持、协助各科室各部门多发信息,发好信息,积极引导我局宣传工作上水平、出成效,对在国家、省市级刊物媒体发表的稿件,视情予以表彰。
6 新闻宣传发布
    6.1 主要内容
    宣传报道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及先进事迹,为提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整体形象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组织要求
    由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新闻组织和发布,各科室各部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联络机构,及时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盘锦市电视台、盘锦日报社联系沟通新闻稿件刊登事宜;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发布新闻通稿、媒体见面会、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开展新闻宣传发布工作。
    6.3 发布新闻通稿
    各科室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活动背景材料,撰写新闻通稿统一提供给新闻单位。
7 媒体采访
    7.1 局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科室部门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遇特殊情况需接受采访时,需及时报局领导审批。
    7.2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领导,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报局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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