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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5浏览次数:7

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盘锦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中、省直 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盘锦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 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

 

盘锦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5年7月25日中共盘锦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7月29日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内 公务接待。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 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部门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盘锦实际制定完善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接待标准,负责来盘锦开展公务活动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各类综合性工作组的相关保障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接待来盘锦开展公务活动对象,实行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现职和曾任副国级以上领导同志来盘锦公务等重要任务 的接待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根据对口关系、公务活动内容等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公务团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有关单位派出的检查、督查、视察等各类综合性公务团组来盘锦,市直对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委办公室,并会同市机关事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接待保障工作。

厅局级领导同志及其带队的公务团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以及有关单位派出的检查、督查、视察等各类综合性公务团组来盘锦,市直对口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委办公室,对口呈报市委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等领导审批,并会同市机关事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接待保障工作。来盘锦公务的其他接待对象,原则上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接待纳入接待范围。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依据来盘锦公函,商对口接待单位拟定接待方案,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市委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等对口领导批准后,形成公务接待报告单,发至市机关事务部门,市机关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具体接待事宜。

情况特殊的,可以先按照电话通知合理安排,及时商请 接待对象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上级机关印发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相关要素的通知等文件,以及本级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所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七条  简化接待工作。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 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 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注重实际效果。接待单位安排的接待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 规定,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 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在协议酒店、定点场 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 宿费应当回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厅局级干部安 排单人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 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市本级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市机关事务部门应当会 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盘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 情况确定工作餐标准并定期调整。原则上一函一餐,不得依 据同一份公函在不同层级安排多次工作餐,也不得由多个同 级单位各安排1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 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工作餐应当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用餐形式,供 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 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 饮场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用车应当由定点车 队或者机关内部车辆保障。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收取交通费,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交纳交通费。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 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 服务。

第四章  接待保障

 

第十二条  公安警卫、通讯、医疗保健和食品监督等承担接待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保障市本级 公务接待工作相关制度,合理安排保障力量,确保接待工作 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 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  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  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减少扰民。

第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 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 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 成本。

市本级各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 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 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 装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合理限定本 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总额,并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 理,单独列示。其中,来盘锦开展公务活动的厅局级以上领 导同志等的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市机关事务部门年度预算。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市财 政局申请专项经费。其他接待费用原渠道不变、对口纳入相 应市直部门年度预算。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统 一发布的来盘锦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 待清单制度。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 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 单,不得虚列公务活动项目,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 一张接待清单。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市机关事务部门 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 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 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不得用于报销或者支 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 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 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 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组织变相旅游,违 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开展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

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扩大公务接待范围、 增加接待项目;

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或者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    

使用虚假公函进行公款吃喝或者套取接待费用;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

  培训等费用 

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   

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 费用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 支其他支出 

十一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 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制定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市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本部门 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机关事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纪检 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对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 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年 度组织公开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 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 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 规依纪依法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  

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接 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国内 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结合实 际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县、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围绕减轻基层接待负 担,加强对镇、街道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  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 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 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 接待。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1月 26日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盘锦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