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组织申报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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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公节组办〔20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引领和带头作用,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办有关部署和要求,今年继续开展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6年至2017年,将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约16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国家级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约60家,辽宁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约100家。
二、申报条件
1.独立办公,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合署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由牵头管理单位组织申报);2.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200吨标准煤(含集中供暖能耗),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400吨标准煤(含集中供暖能耗);3.节约能源资源硬件基础较好,节能空间大,具备创建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和资金保障等必要条件。
申报单位要准备以下材料:1.《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3.办公楼外部照片及内部节能节水设施设备照片和说明。
三、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9月底前将各项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节能科(市节能办),宏冠大厦510室。电子版发送邮箱:pjsjnk@163.com。市节能办将对各家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筛选后报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节能处。
四、资格审查
2016年11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审查,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抽查踏勘,确定国家级示范单位创建推荐名单并报国管局,确定省级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并发布。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对申报国家级示范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创建单位名单。
五、组织实施及评价验收
1.创建实施阶段。初定于2017年6月底前,创建单位根据创建标准和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2.自评验收阶段。各创建单位首先进行自评打分,然后市节能办将组织完成本地区创建单位的初步核验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3.初步验收阶段。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组织对两级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将结果公示后报送国管局,并初步确定省级示范单位。4.复核验收阶段。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对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辽宁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认真总结前两批示范单位创建经验,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2、全市各区县、经济区和市直各单位要积极踊跃申报。其中:要求各区县至少要申报3家单位,辽东湾经济区和辽河口经济区各1家;市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各申报至少3家单位;符合条件其他市直单位要积极踊跃申报。
联系人:佟 玲 电话:2220031
邮 箱:pjsjnk@163.com
邮 箱:pjsjnk@163.com
盘锦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