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工作规范
- 发布日期: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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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宣传工作的原则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基本原则
通过创新服务,加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社会相互沟通的力度,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社会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认可度,通过宣传栏、报刊、广播、网络等社会媒体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宣传报道,展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形象,扩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影响,提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知名度。
3 工作管理
4.1 基本要求
3.1.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策划并实施管理。
3.1.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应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发现新闻事件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联系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3.1 主要内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全部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和涉及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办公室进行整体策划。
3.2 审批程序
反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内容的消息、通讯、图片、影像等原则上应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投稿前必须请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排。
3.3 管理制度
3.3.1 对外宣传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积极信息为主导的方针,服务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稳定的大局。
3.3.2 对外宣传应紧紧围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中心工作,凡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内容、重大事件、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及各类活动、有关会议等应及时宣传报道。
3.3.3 对外宣传应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和要求,保证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同时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3.3.4 所有以部门或个人名义但未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的对外宣传报道的消息、文章、稿件等应文责自负。
3.4 职责分工
3.4.1 办公室负责与媒体的联系;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宣传资料的策划和制作。
3.4.2 办公室负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的编辑;负责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活动影像资料的拍摄、整理、保存。
3.4.3 各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活动的影响资料的拍摄和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