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规范
- 发布日期: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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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建工作的学习要求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总体目标
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
3 学习要求
3.1 总体要求
3.1.1 各支部应建立学习制度,并制定学习计划,提前三天通知学习。按照上级和局党组的要求,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各支部集中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1个半天,全年不少于25天。如有变动,需进行自学。
3.1.2 应建立学习考勤制度,每名学习人员都应建立专门的学习笔记,每月检查一次,并写3篇以上的学习心得体会或理论研讨文章。
3.2 三会一课
3.2.1 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
党支部委员会可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如下:
0000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00002——讨论制定工作任务、工作制度;
00003——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00004——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等。
3.2.2 党支部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可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如下:
00005——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00006——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00007——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00008——接收新党员等。
3.2.3 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如下:
00009——组织党员学习;
00010——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
00011——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00012——研究发展新党员,推选优秀党员等。
3.2.4 党课
党课可每季度一次。党课可由党委统一组织,也可由支部单独组织。主要内容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等。
3.3 民主生活会
党的民主生活会可以以支部为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主要内容如下:
00013——可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是围绕本支部党员中存在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00014——应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班子团结,健全和活跃党内生活,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00015——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应如实向局机关党委和党组报告。应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4 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如下:
00016——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00017——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00018——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00019——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00020——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5 支部书记例会
党委各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支部书记参加的工作性会议(支部书记例会)。主要内容如下:
0002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讨论研究党委提出的贯彻意见及作出的决定、决议和要求;
00022——听取支部工作情况汇报,检查了解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00023——回顾、总结工作情况,提出党委阶段性任务和要求;
00024——组织学习有关支部工作的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基层组织建设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4 发展党员
4.1 应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禁止突击发展。
4.2 应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严把“入口”关,严禁弄虚作假。
4.3 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支部应经常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基础知识,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切实解放思想入党的问题。
4.4 应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
5 监督管理
党委和支部应加强对每一名党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00025——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00026——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和言论,遵守政治、组织、人事、保密、财经、廉政纪律;
00027——能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交纳党费或服从组织工作安排;
00028——无失职、渎职行为;
00029——无弄虚作假、拨弄是非、造谣生事、拉帮结派等不良行为;
00030——无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现象;
00031——无有关组织反映、群众举报和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现象。
6 党费收缴
6.1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尽的义务,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
6.2 所有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应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3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4 党费实行一月一交纳制度。支部、党小组长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收齐后应及时上缴局机关党委,再由机关党委上缴上级党组织。机关党委收到支部上缴的党费后,必须开具收据,然后反馈给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