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管理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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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勤车管理要求的工作依据、乘车人员要求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基本原则
保证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乘车时不文明现象发生,确保乘车人员按时上下班。
3 乘车人员要求
3.1 乘车人员应讲究文明乘车,不得在班车上占座。
3.2 乘车人员应在规定线路和乘降点上下车。
3.3 乘车人员不应车辆运行中站立、行走,防止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3.4 乘车人员不应与驾驶员闲谈,确保行车安全。
3.5 非本系统工作人员乘车应需事先经过允许方能乘车。
3.6 通勤车司机应按规定时间发车,不准提前或延后发车。
3.7 乘车员工应服从通勤车司机的管理,有问题向办公室反映解决。
4 管理要求
4.1 根据实际制定行车路线,每月发放征求意见表,科学制定行车路线、行车时间表。
4.2 科学制定通勤车监督管理机制。
4.3 行车路线不应随意改动,如需变动应报请相关领导,经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
4.4 行车路线应及时告知所有乘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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