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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公用品管理要求的工作依据、办公用品分类、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办公用品分类

2.1 消耗品

包括:铅笔、刀片、胶水、胶带、曲别针、笔记本、复写纸、信纸、橡皮擦、夹子、圆珠笔、水性笔、订书钉等。

2.2 管理消耗品

包括:复印纸、签字笔、印台、印油、电池、色带、墨盒等。

2.3 管理品

包括:剪刀、美工刀、订书机、钢笔、计算器、尺子、文件夹等。

3 办公用品领用

3.1 领用办公用品,库存有的(如订书钉、圆珠笔、水性笔、A4纸等)应填写《办公用品登记单》。

3.2 领用办公用品,非库存的应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见附录A,并由使用人、科室长、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签字,签字后交送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备案。

4 管理要求

4.1 办公用品严禁带回家私用。

4.2 新进人员领用办公用品,在符合领用条件的情况下,先到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见附件A,再办理领用。

4.3 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将剩余及相关办公用品一并缴回办公室。

4.4 印刷品(如信笺、信封等)除特殊表单外,其印刷、保管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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