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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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章管理要求的依据、目的、使用、保管及责任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 目的
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本单位的利益。
3 使用要求
3.1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录A,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分管领导、科(室)长、使用人签字等,做到手续完备,登记在案。
3.2 对急待办理的用印事项,领导同意后,可先登记先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3.3 严禁盖空白章,确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需经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盖章,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保管要求
4.1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
4.2 局公章、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专柜管理。
4.3 使用印章和介绍信须经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5 责任要求
5.1 印章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规范用印,确保用印的准确、安全。
5.2 用印后的底稿、附件及有关资料等均应按要求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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