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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第3部分:劳动保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劳动纠纷处理工作、劳动合同解除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业服务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2 劳动用工

2.1 申请

2.1.1 劳动用工计划需根据企业长朝人才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各部门用工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2.1.2 企业用工需求计划及执行情况需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公开。

2.1.3 企业可根据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管理规定,自行制订用工计划。

2.1.4 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招收外地劳动力时,需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用工指标。

2.2 招聘

2.2.1 用人部门应配合综合管理部编制招工简章,明确劳动用工的条件及岗位职责。

2.2.2 综合管理部负责向社会媒体刊登、发布招工广告。

2.2.3 企业所在区域内的招工简章应在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张贴。

2.2.4 综合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招聘面试的一般程序、确定录用人员。

2.2.5 企业为流入劳动力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证或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证。

2.3 终止

2.3.1 员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到劳动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2.3.2 退工手续办理结束后,企业人事主管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核减保险业务。

3 劳动合同

3.1 签订

3.1.1 员工一经录用,综合管理部代表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3.1.2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姓名、住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等。

3.1.3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上述必备条款以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培训事项。

3.1.4 初次办理备案应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副本、企业信息登记表等有效证件。 

3.2 履行

3.2.1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名册,并到人才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新进员工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3.2.2 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用人单位将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表交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2.3 劳动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相关人员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并为企业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提供便利和服务。

3.2.4 企业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破产企业清算组于企业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登记注销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登记。

3.2.5 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登记信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和终止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予以监督检查。

3.2.6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已登记备案的劳动者档案办理相关手续。

3.3 续签

3.3.1 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满经企业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3.3.2 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满经企业考试合格的,应与企业共同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3.3.3 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由企业直接发放续签通知,也可由员工提出续签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通过,办理续签申请。

3.3.4 续签申请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口续签合同。

3.4 解除

3.4.1 解除劳动合同应持巳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劳动部门备案。

3.4.2 员工主动辞职的,还应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

3.4.3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与员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签劳动合同。

3.4.4 企业员工双方同意续签,综合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员工递交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合同期满前 3个工作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3.4.5 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可持已备案劳动合同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5 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管理,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归档,劳动合同按人事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劳动合同、防止丢失、涂改或损坏。

4 劳动纠纷处理

4.1 劳动纠纷调查

4.1.1 员工与企收发生劳动纠纷的事项包括录用、考核、薪酬、开除、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等。

4.1.2 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主管、总经理提出劳动争议。

4.1.3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1.4 综合管理部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有关材料。如有需要,企业可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总经理协商确定,其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1/3。

4.2 劳动纠纷处理

4.2.1 判断劳动争议是否属实,若劳动争议属实,企业可申请调解。

4.2.2 调解工作应遵循资源原则,寻求劳动争议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4.2.3 综合管理部将调解无效的事项向人力资源总监报告。

4.2.4 调解工作应在收到劳动纠纷处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4.2.5 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将调解结果填入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4.2.6 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由调解人填写劳动纠纷处理表,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劳动纠纷处理表后6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劳动仲裁部门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4.2.7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情况进行判决。

4.3 纠纷总结与改进

4.3.1 争议解决后,人力资源总监主持开展专门会议,会议由企业主管领导、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责任人等共同参加,对劳动纠纷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3.2 综合管理部门编写劳动纠纷总结报告,企业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实施并改进。

5 劳动合同解除

5.1 提出解除

5.1.1 员工单方解除: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综合管理部,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综合管理部,可解除劳动合同。

5.1.2 员工随时解除: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员工劳动的,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业。

5.1.3 约定解除:企业与员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的,当条件符合时可解除合同。

5.1.4 过失性/无过失性辞退:用人部门或综合管理部将解除合同的理由告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用人部门或综合管理部在研究工会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工会汇报。

5.1.5 经济性裁员: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拟定裁减人员方案,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5.2 解除要求的审核与处理

5.2.1 人力资源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提前 30日发放。

5.2.2 用人部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转交员工,并转交综合管理部。

5.2.3 员工收到通知后,若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办法有争议,需经过调解、仲裁、诉讼或其它办法来终止劳动合同。

5.2.4 员工通过仲裁、诉讼或其它办法解决的,相关部门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5.3 办理解除手续

5.3.1 用人部门安排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完成后,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5.3.2 财务部结算并支付员工薪资,如有经济补偿的,应规定补偿标准并予以补偿。

5.3.3 员工与企业分别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综合管理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见附录A。

5.3.4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相关档案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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