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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维修管理的设备维修鉴定、设备维修处理及维修记录归档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的设备维修管理。

2 设备维修鉴定

2.1 相关人员接到维修申请单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需要维修的设备进行鉴定,认真填写表1。

表1 维修申请单

维修地点:

维修时间:

维修内容:

 

 

 

 

报修单位:

申请人:

审批人:

报送单位:

 

 

经办人:

科长:

局领导:

2.2 设备使用期内,经鉴定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2.3 由于借用、私用转交造成损坏而无法确认责任人时,由领用人承担责任。

2.4 公用设备损坏而无法确认责任人时,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2.5 根据鉴定结果填写维修申请单。

2.6 申请单内容包括维修设备名称、编号、所属单位、维修原因、责任人等。

3 设备维修

3.1 经科长审查确认可以进行内部维修的设备,应及时协调维修部门实施维修工作;维修工作完成后,科员在维修记录单上签名,并记录维修时间。

3.2 经科长审查确认需请外部专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的设备,应寻找相应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外部维修工作完成后,科员应检查维修情况。

3.3 设备维修完成后,维修人与检查人在维修记录单上共同确认签字,并填写维修日期及检查日期。

4 维修记录归档

4.1 再次确认各项维修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4.2 对检查完毕的维修记录进行编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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