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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餐饮服务员奖惩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员奖惩目的、奖励、惩罚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盘锦市政通物业集团餐饮服务员的奖惩管理。
2 目的
2.1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
2.2 保证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3 奖励
每月评出1~2名优秀员工,依据下列行为给予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规范执行餐厅各项规章制度,1 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2) 工作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 仪容仪表规范,业务技能优秀,礼貌、周到、热情服务受到领导好评;
4) 所在区域卫生,连续合格数周(一个月期限);
5) 从单位利益出发,为部门发展出谋划策,有贡献,尽心尽力;
6) 代表部门参加各项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
7) 维护部门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部门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 3000 元及其以内的。

4 处罚
4.1 总则
处罚种类:罚款、辞退。
4.2 罚款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批评并罚款10元以上50元以内的罚金。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员工,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下班穿工作制服离店的员工各罚款 10 元;
2) 当班时擅离职守,工作时间睡觉、闲聊、吃零食、嬉戏、收看电视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员工各罚款 20 元;
3) 操作不按照规定,不执行服务流程标准化的员工各罚款 30 元;
4) 上班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内的员工罚款 10 元,30 分钟以上的员工按当日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无满勤,月累计旷工 3 次予以辞退;
5) 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搬弄是非、影响团结、言行不文明等的员工各罚款 10 元;
6) 缺少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员工各罚款 10 元;
7) 无故不参加会议及单位安排的各种培训的员工各罚款 20 元;
8)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失误者。如:离岗、下班,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员工各罚款 20 元);
9)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50 元);
10) 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次(含 2 次)以上的人罚款 50 元;
11) 上下班不按照指定通道进出的员工罚款 10 元;
12) 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的员工各罚款 10 元;
13) 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无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员工各罚款 50 元;
14) 各项罚款不能在第二天上交的罚款 10 元,延迟一天罚款加倍;
15) 检查或监督员工未履行职责罚款 50 元;
16) 不及时或不回复经理电话罚款 50 元。
注:以上条款当月触犯2次以上,罚款金额加倍,3次以上者待岗,听从领导安排。
4.3 辞退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餐饮部和领导带来损失的员工;
2) 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员工;
3) 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4) 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员工;
5) 当月旷工 3 天(含 3 天)以上的员工;
6)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 8 次(含 8 次)以上的员工;
7)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部门声誉的员工;
8) 偷盗同事财务或公有财务的员工;
9) 对上司或同事实施暴力或者有重大侮辱行为的员工。
注:以上员工奖惩的核实及手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且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注明以及为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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